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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丕娥诉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丕娥,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王英德,刘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22号原告付丕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智翔,男,汉族。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张圣友,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彬,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舒,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王英德,男,汉族。第三人刘友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丕娥诉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付丕娥以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职能并入常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其诉讼主体资格变更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丕娥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丕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丕娥负担。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谢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