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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宝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与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宝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169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宝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盖世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才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钒氮合金和钒氮合铁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XXX号仓库内价值180万元的钒氮合金和钒氮合铁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