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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中晶电气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圣世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晶电气有限公司,安阳市圣世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晶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圣世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关于浙江中晶电器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圣世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民初3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圣世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圣世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9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都怀文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