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9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坤森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