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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吴凤英、李成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吴凤英,李成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824号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男,汉族,干部,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吴凤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李成岐,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吴凤英、李成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负担58元,退回原告58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