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王顶堤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王顶堤分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784号原告:简晓华,男,回族,1969年3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组织机构代码75481319-8。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天津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王顶堤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红旗南路247号,组织机构代码76432773-2。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王顶堤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审判员 吴嘉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