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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彦博与郑军、田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彦博,郑军,田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彦博,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蓬,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再审申请人魏彦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魏彦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废旧电缆遭窃,原审对被申请人存在过错的违约行为已进行了认定,但却未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以“申请人无法举证确定旧电缆型号、品质、数量从而认定申请人举证不能”为由,驳回申请人诉请于法无据。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再审。经审查,申请人承接了西安鑫通公司所承包的华阴等地的通信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后,聘用二被申请人完成具体施工,并约定各自施工节点的余料及旧料由二被申请人分别负责保管并交回。后郑军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将自己施工节点的旧电缆转移到田蓬家中,田蓬认可。随后,申请人与田蓬于2011年5月7日达成协议,约定“2011年5月9日,甲方(申请人)付给乙方(田蓬)工程款4万元,乙方负责交回光进铜退拆旧电缆全部材料。2011年5月1日前,甲方付给乙方剩余工程款2万元,乙方负责交回所有工程剩余材料及自购材料,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现场付清工程款(供余料2011年5月20日前交回)供余料甲乙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田蓬支付了3万元工程款,田蓬未按约定交回旧电缆,并于2011年5月11日向临渭分局报案称旧电缆已经被盗丢失。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交回废旧电缆等构成违约正确。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问题,因废旧电缆丢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其总价值445563.08元及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等,并主张应以工程中旧电缆的设计长度确认被上诉人占有旧电缆的型号及数量折算电缆的价值,被申请人不认可,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关于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申请人魏彦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彦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少锋审判员  徐天宝审判员  郭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