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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忠滨与深圳市魔方时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滨,深圳市魔方时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828号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深圳市魔方时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吴工业园8栋401。法定代表人:沈和斌。原告李忠滨与被告深圳市魔方时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滨以被告深圳市魔方时间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一赔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李忠滨负担。审判员  杨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