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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30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任相庭与交口县双池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沟西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相庭,交口县双池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沟西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相庭,交口县回龙乡田堡村0010被执行人:交口县双池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沟西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村民小组长本院在执行任相庭与交口县双池镇��庄村民委员会沟西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交口县双池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沟西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人任相庭工程价款68800元;2、支付从2015年11月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13760元;3、承担本案受理费169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32元。上述款项共计851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交口县双池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沟西村民小组的存款851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