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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新成与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新成,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小平,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新成与被上诉人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新成以其与被上诉人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新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新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新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