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帮玉与被告陈保勤、陈保华陈保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帮玉,陈保勤,陈保华,陈保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274号原告:黄帮玉,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城市居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奚友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勤,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陈保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保影,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帮玉与被告陈保勤、陈保华陈保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帮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