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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华,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华,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2日,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1幢16层16-18室。法定代表人:李滨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罗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前保全于2016年10月9日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57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应收的工程款100000元予以了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应收的工程款10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