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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段红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红伟,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被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红伟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段红伟伙同杨豪杰(在逃)使用伪造的姓名为“张站伟”,照片实际为段红伟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宋城路交口北边从商丘市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张站伟”的名义骗租一辆豫A×××××黑色奥迪A6轿车。后被告人段红伟、杨豪杰使用伪造的“张站伟”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签订虚假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条,谎称该车系车主王秀婷因借款抵押给“张站伟”的车,在商丘市高速北出口石化加油站附近将该租来的奥迪A6轿车卖给安徽省砀山县的黄某,在交易过程中被黄某识破骗局,遂将被告人段红伟扭送至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后该奥迪A6轿车在310国道虞城县李老家乡黄孟庄村段被商丘市德龙汽车租赁公司收回。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奥迪A6轿车价值228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抵押、质押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奥迪A6轿车价格的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张某证言、被害人秦某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红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段红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且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段红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许全海审判员  马钦建审判员  程方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