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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李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345号原告李志强,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406100819。委托代理人李云起,男,53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306260816。系原告父亲。被告李国华,男,汉族,31岁,农民,原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十组。现在沈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沈阳监狱服刑,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沈阳监狱服刑,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退回原告李志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贵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