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李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345号原告李志强,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406100819。委托代理人李云起,男,53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306260816。系原告父亲。被告李国华,男,汉族,31岁,农民,原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十组。现在沈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沈阳监狱服刑,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沈阳监狱服刑,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退回原告李志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贵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