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魏春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江,张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魏春江,男,1983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建红,男,1977年10月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60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60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兴红审 判 员 高海元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