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巳再次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34325元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巳再次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34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某某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发出证结果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某某去向不明。经查询后,发现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3)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