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竹山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龙,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竹山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龙。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竹山村民组。负责人沈强辉,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郭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竹山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案(2016)湘038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8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