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绪令诉镐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令,镐振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2070号原告杨绪令,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镐振海,男,30岁,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令与被告镐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绪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绪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绪令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