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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绪令诉镐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令,镐振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2070号原告杨绪令,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镐振海,男,30岁,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令与被告镐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绪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绪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绪令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