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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宝娟、金协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宝娟,金协助,金忠美,赵仁泉,任根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364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骆晓娟、吴维胜,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任宝娟,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金协助,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金忠美,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赵仁泉,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任根娣,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座****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宝娟、金协助、金忠美、赵仁泉、任根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