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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程洲亮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276号程洲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程洲亮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程洲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程洲亮于2016年10月28日交来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程洲亮交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