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成中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中平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渝0107刑初13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中平,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释放,2016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中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中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成中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商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本盖有“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贩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成中平处提取并扣押办证宣传卡片9张、联系卖证件的金色华为直板手机一部,从周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证件。经鉴定,上述证件上的印章印文均系伪造。被告人成中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中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材料��证人周某的证词、捉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涉案人员及现场的笔录和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成中平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中平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成中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中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一本及作案工具金色华为直板手机一部、宣传卡片九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世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雷永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