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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立元与刘瑞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元,刘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84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元,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元与被执行人刘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在该处居住,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其他执行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