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524号-1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民初524号-1原告:乔某,女,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县金钟镇。被告:王某,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县金钟镇。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两人经自由恋爱后订立婚约,2014年农历1月12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18日补办了结婚证,被告入赘到我家。2014年农历12月27日(2015年2月15日),生育儿子乔义杰,截止目前我还未满法定婚龄。王某辩称,我想和原告过日子,是原告不要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1997年12月24日出生,至今未达法定婚龄。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原告乔某未达法定婚龄时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综上所述,原告乔某未达法定婚龄与被告王某申请办理结婚证,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强审 判 员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移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