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柳清与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柳清,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344号原告:赵柳清,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卢芳,女,198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赵柳清诉被告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2日,原告赵柳清经本院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柳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