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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柳清与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柳清,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344号原告:赵柳清,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卢芳,女,198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赵柳清诉被告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2日,原告赵柳清经本院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柳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