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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金孝与吴应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孝,吴应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713号原告:陈金孝,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陈金孝与被告吴应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立案。原告陈金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金孝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孝负担。审 判 员 王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