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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吓俤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吓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11号罪犯陈吓俤,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退赔135008.78元,其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吓俤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莆03刑更749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且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共违规11次累计扣13分(2014.12.1于11.28殴打他犯一次性扣4分,2014年度累计扣11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19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退赔款6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吓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吓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