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谭少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谭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谭少娟,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谭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谭少娟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截至2015年5月17日止借款本金29081.56元、利息1052.64元及滞纳金296.94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78元及财产保全费324.31元。因债务人谭少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冼观林共同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华路9号金翠峰豪园M450号摩托车位(产权证号0315094676,0315094677)以及M451号摩托车位(产权证号0315075423,0315075424)本案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5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房产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待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后,或者待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本院再作处理;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的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9月5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车辆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69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嘉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