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09629、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晓龙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09629、10752号贾××1与贾××2、贾×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4)海民初字第1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贾××1与贾××2均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王××(已逝)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瑞新里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到贾××1(身份证号:×××)和贾××1(身份证号:×××)名下,双方各享百分之五十份额。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