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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09629、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晓龙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09629、10752号贾××1与贾××2、贾×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4)海民初字第1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贾××1与贾××2均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王××(已逝)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瑞新里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到贾××1(身份证号:×××)和贾××1(身份证号:×××)名下,双方各享百分之五十份额。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