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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男,1987年12月23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徐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29日释放。被告人徐伟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传唤),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趁无人之际,采用爬窗、掰锁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X社区居委会办公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2.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路X饮食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3.2016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徐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小商品市场X衣坊,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归案后,被告人徐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伟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徐伟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销售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王某、刘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伟的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徐伟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伟退赔被害人杨某赃款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七千八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