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金邦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金邦森,程岳勇,周华平,黄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代表人:叶国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邦森,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程岳勇,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周华平,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黄法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邦森、程岳勇、周华平、黄法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邦森、程岳勇、周华平、黄法建支付借款本金2999506.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9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审被告金邦忠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履行8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申请执行。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邦森、程岳勇、金邦忠、周华平、黄法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邦森、程岳勇、周华平、黄法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31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