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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亚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亚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876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叶县北水闸。组织机构代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仲晓,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樊亚克,男,1990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亚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