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9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阳与被告欧路莎卫浴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欧路莎卫浴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906号原告李阳,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欧路莎卫浴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72号1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02563B。法定代表人梅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与被告欧路莎卫浴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