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866号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法定代表人:曹栋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上河徽院徽文化长廊。法定代表人:宋兴旺,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A区。法定代表人:宋永前,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