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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孙国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43号罪犯孙国江,男,1969年12月5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认定孙国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将孙国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国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