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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东与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无业。被执行人: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东与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