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东与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无业。被执行人: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东与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