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明某与李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某,李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李爱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永兴县洞口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某与被执行人李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李爱某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