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连祥与张连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连明,张连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连明,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南里岳乡武宋庄村人,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连祥,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南里岳乡武宋庄村人,住。再审申请人张连明因与被申请人张连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曲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连明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因不赡养老人而被收回土地由申请人耕种没有证据支持,现在申请人取得了四份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不尽赡养义��被收回父母土地,还可以证据被申请人持有的承包证是1998年补办的,证上记载的分地局势与实际不符。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曲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严重错误,故申请再审,要求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曲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连祥称,1、请问申请人什么是不赡养老人。2、要求法院鉴定我的土地承包证是否统一办理的,以辩真假。土地证上面有记载地势和局势,法律保护,无权变更。父亲的分单上有记录。我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连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连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新东人民陪审员 王洪泉人民陪审员 李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晨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