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新连与刘士迎、张景荣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连,刘士迎,张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96号申请人王新连,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东明县武胜桥乡东乔良行政村东乔良村42号,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刘士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景荣,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10月18日7时20分许,刘士迎驾驶鲁R80V**号轿车沿五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电动处时,与对方向骑人力三轮车的王新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新连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258号认定,刘士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新连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王新连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士迎驾驶张景荣所有的鲁R80V**号轿车。并提供孙之军、宋粉英所有的位于三八路48号明胜小区11号楼04009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2016053**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新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士迎驾驶张景荣所有的鲁R80V**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孙之军、宋粉英所有的位于三八路48号明胜小区11号楼04009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2016053**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