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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恢52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陟县木城镇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长运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长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划拨所冻结之存款;二、在冻结期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面申请本院续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年××月××日书记员 张泽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