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城支行与杜臣亮、王尤利、江细利、王圣木、蔡希俭、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城支行,杜臣亮,王尤利,江细利,王圣木,蔡希俭,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城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新路76号盘锦花园27幢1单元102室。负责人潘继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杜臣亮,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尤利,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细利,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圣木,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希俭,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方潘,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晖权,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大利,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忠玉,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城支行与杜臣亮、王尤利、江细利、王圣木、蔡希俭、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杜臣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紫金盘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5月17日止的利息111226.5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杜臣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紫金盘城支行律师服务费25000元;被告江细利、王圣木、蔡希俭、王尤利、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为被告杜臣亮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杜臣亮、王尤利、江细利、王圣木、蔡希���、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杜臣亮、江细利、蔡希俭、王尤利、毛方潘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车俩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圣木、洪晖权、江忠玉名下无车俩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范大利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忠玉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31幢1单元801室、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49-250幢1133室、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2号天润城第十二街区04幢102室、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01幢106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圣木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吉庆路6号阳光帝景花园05幢1单元1201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晖权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三期310幢1单元2301室、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36幢101室、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幢713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大利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03幢109室房屋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别克牌小轿车,并将杜臣亮、王尤利、江细利、王圣木、蔡希俭、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9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忠玉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31幢1单元801室、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49-250幢1133室、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2号天润城第十二街区04幢102室、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01幢106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圣木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吉庆路6号阳光帝景花园05幢1单元1201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晖权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三期310幢1单元2301室、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36幢101室、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幢713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大利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03幢109室房屋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别克牌小轿车,并将杜臣亮、王尤利、江细利、王圣木、蔡希俭、毛方潘、洪晖权、范大利、江忠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9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勤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沈永成���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 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