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冷建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建军,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安市。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5月3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建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毅,被告人冷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冷建军伙同金增强(已判刑),在昌栗高速公路上高县泗溪路段,多次盗得被害人罗某、黄某、左某、张某、毛某等人挖掘机、装载车内的柴油1175公升(价值6641.5元)、电瓶28个(价值12790元),共计19431.5元。所述事实,被告人冷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金增强的供述,失主罗某、黄某、左某、张某、毛某的陈述,证人金某、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943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建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冷建军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雯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