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国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刘国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927号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炜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征,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国富,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华泰公司)与被告刘国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泉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征、被告刘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泉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国富返还2016年2月至8月份期间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8937元;2、要求刘国富配合办理社会工伤保险减员手续和结算手续。事实和理由:刘国富原为我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此后刘国富经过多次诉讼,最终于2016年1月26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我公司支付刘国富各项工伤补偿待遇。此后,刘国富拒不配合我公司办理工伤保险减员、结算手续,致使我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今发生社会保险费用损失总计8937元。由于刘国富伤残等级为七级,在办理工伤保险减员、结算时,需由刘国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我公司认为刘国富在经法院调解解除劳动关系后,仍拒不配合办理以上手续,为我公司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被告刘国富辩称:法院的调解书上面已经写明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证明我们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没有其他争议。我有职业病,工伤待遇是我必须享受的,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终止,就不再让我们享受待遇,我以后需要一直看病,就需要使用工伤本。我认为龙泉华泰公司起诉的案由也不符合规定,我们现在的争议是工伤保险,综上我认为龙泉华泰公司起诉的没有道理,现不同意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刘国富于2003年9月到龙泉华泰公司粉碎车间工作,担任段长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龙泉华泰公司于次月中下旬通过打卡方式发放刘国富上月工资,周期为自然月。刘国富于2010年5月20日左足跟部挫裂伤,左外踝骨折,于2011年2月2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因工负伤,于2011年7月27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于2014年3月4日因被诊断患有矽肺被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因工负伤,于2014年6月12日被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于2014年9月28日左足第1跖骨骨折,右足第2趾骨脱位,右足第1趾坏死,于2014年11月28日被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因工负伤,于2015年3月23日被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2015年8月,龙泉华泰公司因接到政府通知要求阅兵期间停产放假,通知全体员工放假。刘国富工作至2015年8月13日。另查,龙泉华泰公司于2009年9月起为刘国富缴纳了工伤保险。现刘国富的工伤证由其自行持有。刘国富于2015年9月21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5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5]第315号裁决书,裁决:一、龙泉华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国富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另一倍休息日加班工资二万零七百六十二元八角四分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四千六百三十四元零三分;二、龙泉华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国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一百零六元二角五分;三、龙泉华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国富2008年至2015年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一万五千零六元零四分;四、龙泉华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国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万七千五百五十六元;五、驳回刘国富的其他仲裁请求。后龙泉华泰公司与刘国富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9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龙泉华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刘国富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另一倍休息日加班工资20762.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34.03元;二、龙泉华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刘国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106.25元;三、龙泉华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刘国富2008年至2015年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5006.04元;四、龙泉华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刘国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556元;五、双方纠纷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龙泉华泰公司与刘国富均认可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7月20日,龙泉华泰公司向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日门头沟仲裁委出具京门劳人仲通字[2016]第12-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主要理由,对龙泉华泰公司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龙泉华泰公司不服上述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龙泉华泰公司与刘国富于2016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龙泉华泰公司应当为刘国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刘国富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其自行持有工伤证,其应当依照当地劳动相关部门的规定,配合龙泉华泰公司办理工伤保险的减员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手续。龙泉华泰公司要求刘国富返还2016年2月至8月期间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其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并非向刘国富交纳,其公司要求刘国富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办理工伤保险的减员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手续。二、驳回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