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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亭倩与龚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倩,龚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亭倩,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龚献忠,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献忠在2014年10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隐瞒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之嫌,于2016年1月26日移动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陈锡凯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