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永权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542号罪犯金永权(英文名:YOUNGGONKIM),韩国国籍,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威经技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永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缴纳),驱逐出境。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威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现已执行刑期三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金永权减刑九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金永权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金永权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永权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永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