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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王楠与仲崇雪、王延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仲崇雪,王延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楠,男。被执行人:仲崇雪,男。被执行人:王延祺,男。本院在执行王楠与仲崇雪、王延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