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邵云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云旺,男,出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掩��、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云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邵云旺在家中以每斤3-6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他人从野外捕捉的野生蟾蜍900斤约8550只,非法交易数额约4000元。2016年6月27日16时许,在宁洛高速沈丘服务区内,邵云旺将非法收购的900斤野生蟾蜍往洛阳市发往金华市的过境客车上装运时,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民��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邵云旺非法收购的野生蟾蜍种属均为“中华蟾蜍”,保护级别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侦查实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云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蟾蜍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法定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建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