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谢迎春与余光祥杨永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迎春,余光祥,杨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072号申请执行人:谢迎春,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余光祥,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永忠,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谢迎春与被执行人余光祥、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光祥、杨永忠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谢迎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迎春与被执行人余光祥、杨永忠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90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被执行��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