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02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大专文化,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金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协助本院将位于金川区金建里51栋2口3楼6号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现该中心已在办理中,且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