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宋琦、杨波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宋琦,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709号之一申请人:XX,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宋琦,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杨波,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特237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XX申请执行宋琦、杨波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2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