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娇与刘晓清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娇,刘晓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44号原告:关娇,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被告:刘晓清,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关娇与被告刘晓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关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