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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娇与刘晓清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娇,刘晓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44号原告:关娇,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被告:刘晓清,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关娇与被告刘晓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关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公众号“”